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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管局相关负责人详解交管新规 酒后肇事终身禁驾

转载 2013/08/25 15:10:51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繁峙网 作者:管理员 2481 阅读 0 评论 1 点赞

 新修改的《山西省实施办法》已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9月1日起实施。昨日,省交管局相关负责人就新修订的《办法》中与群众息息相关的部分条款作了解读。新《办法》大幅提高了对涉牌涉证、酒后驾驶、超速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就改装照明设备、车辆不按规定报废等一些新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酒驾”司机上限处罚

  新《办法》对酒后驾车的处罚达到了《交法》的上限标准。具体措施主要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半年驾照,并处1000元罚款,再次饮酒驾车被查获的,处2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日以下拘留,而饮酒后驾驶营运车辆的,则要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考。

  醉酒驾车的,由交警部门约束至酒醒,且吊销驾照,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考。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的,要吊销驾照,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考,且在重新取得驾照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也就是说,一旦醉酒驾驶营运车辆被查,就终身都不能再从事营运业。

  另外,饮酒后或醉酒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驾。

  涉牌涉证一律拘留

  新《办法》将涉牌涉证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提高到上限,即罚款5000元,且强调了行政拘留的处罚手段。具体规定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交警部门予以收缴,扣留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交警部门收缴,扣留车辆,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罚款。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也就是套牌、套证的行为要处5000元罚款。

  专家解释,相关条款中关于行政拘留的用词由“可并处”改为“处”,意味着一旦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号牌、驾驶证、行驶证的,一律行政拘留。

  超速行驶吊销驾照

  新《办法》规定,超速50%以下的,处200元罚款,超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可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如果是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可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新《办法》还明确规定:高速公路设有应急车道的,除应急救援车辆外,其他车辆非因紧急情况不得在应急车道行驶或停留,没有专用应急车道的高速公路,右侧路肩为应急车道。非紧急情况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留的,处500元罚款。

  结合实际增加规范

  新《办法》明确了一些新问题的处罚标准。比如,增加了“禁止加装、改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外部照明装置”条款,违反者处200元罚款。该条款主要针对货车私自安装后照灯和侧照灯,而一些私家车私自改装、加装的疝气灯,也在处罚之列。

  针对一些车辆不按规定报废的情况,新《办法》明确规定,校车和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重中型货运、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所有人,不按规定报废注销机动车或者不按规定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主要是单位)将不能再办理新车上户等业务。

  新《办法》还明确了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者驾驶的,处1000元罚款,可并处吊销驾照。(王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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